小豬出任務
免費送你 Line 貼圖!選舉將近⋯
敝人目前在某鄉公所擔任約聘人員,隨著九合一選舉日子越來越近,最近長官(現任鄉長)要求約僱臨時人員要在下班時間陪同參與他的私人行程(例如:到村裡辦座談會進行政策回顧)但不能算加班。
有詢問過勞動部相關事宜的法條規定,以下是勞動部的回覆:
一、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,雇主非有該法第11條、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之情事者,不得終止勞動契約。如雇主係依上開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,應依該法第16條規定預告,並依法給付資遣費,如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,則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。
二、復查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,勞工正常工作時間,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,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。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,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,其中1日為例假,1日為休息日。事業單位如有使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(含休息日出勤),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「經工會同意,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,經勞資會議同意」辦理外,若涉及勞動契約之變更,仍應徵得「個別勞工」同意,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之規定,核實給付勞工延時工資。勞工如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,雇主仍不得強制其工作。
雖然檯面上法條是這樣規定的,但感覺依這樣的理由跟長官說自己拒絕加班就像是在反抗他的命令,會被臭罵一頓之類的,可能後續還會被刁難,因此想上來詢問看看有沒有網友有遇過類似的情況?如何應對?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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